(合集)公司章程1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______元為一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______人,董事每屆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名: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篇2
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介紹我司 同志,身份證號碼 ,
到貴局辦理事項,請給予辦理,為感! 單位名稱(公章):篇二:公司章程介紹信申請書 南岸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因發展壯大,現將辦理銀行貸款業務。貸款資料中需公司章程并蓋章,望貴局與于
協助。
此致
敬禮! 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章程 篇3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對于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范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公司章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臺州市實行商事登記改革推動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為我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疇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疇:____。(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證件號出資
方式認繳額
(萬___________元)出資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籌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聘請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關于執行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請或辭退公司經理。
第九條股東會初次會議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會議應每半______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建議召開暫時會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決策,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由代表一半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策;
(三)審定公司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
(九)依照經理提名決定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行公司______年度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請或者辭退以外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聘請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建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其她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某些或所有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她股東過半數批準。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她股東征求批準,其她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視為批準轉讓。其她股東半數以上不批準轉讓,不批準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視為批準轉讓。
經股東批準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擬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尚未繳足注冊資本,清算時浮現資不抵債時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三)股東會決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ㄒ唬┘追剑篲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ǘ┮曳剑篲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羞x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ǘ└鶕煞ㄒ幒捅菊鲁痰囊幎ㄒ笳匍_股東會;
。ㄈ⿲镜慕洜I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ㄋ模┯袡嗖殚喒菊鲁獭⒐蓶|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ㄎ澹┌闯鲑Y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厩灞P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匆幎ɡU納所認出資;
。ǘ┮哉J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ㄈ┕窘浐藴实怯涀院螅坏贸榛爻鲑Y;
。ㄋ模┳袷毓菊鲁,保守公司秘密;
。ㄎ澹┲С止镜慕洜I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ǘ┕镜怯浫掌冢
。ㄈ┕咀再Y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ǘ┕蓶|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ㄋ模┏鲑Y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ň牛⿲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ㄊ唬⿲竞喜ⅰ⒎至、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贫ê托薷墓菊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喞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ㄔ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取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ㄆ撸┢溉位蛘呓馄赋龖蓤绦卸缕溉位蛘呓馄敢酝獾呢撠煿芾砣藛T;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绦卸隆⒔浝韴绦泄韭殑諘r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ㄒ唬┵Y產負債表;
。ǘ⿹p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ㄋ模┴攧涨闆r說明書;
。ㄎ澹├麧櫡峙浔。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謇砉矩敭a,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ㄎ澹┣謇韨鶛鄠鶆眨
。┨幚砉厩鍍攤鶆蘸蟮氖S嘭敭a;
。ㄆ撸┐砉緟⑴c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7
____工商局: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支持!
此致
敬禮!
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 篇9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ㄒ罁䦟嶋H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ǘ┝私夤窘洜I狀況和財務狀況;
。ㄈ┻x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ㄎ澹﹥炏荣徺I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ㄆ撸┕窘K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ò耍┨岚笝啵
。ň牛┢渌麢嗬。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ㄒ唬┳袷毓菊鲁;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ㄈ┮榔渌J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ㄋ模┰诠巨k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ǘ┻x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ㄈ┻x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ㄆ撸⿲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ò耍⿲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ㄊ⿲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墓菊鲁獭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勺鋈缦乱幎ǎ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蓶|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朴喒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溉位蛘呓馄腹窘浝恚ǹ偨浝恚ㄒ韵潞喎Q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纳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埰溉位蛘呓馄腹靖苯浝,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ㄎ澹┕菊鲁碳坝嘘P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偌椭鞒止蓶|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ㄈ┐砉竞炇鹩嘘P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渌殭唷
。ㄗⅲ汗驹O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ㄒ唬┕菊鲁桃幎ǖ慕馍⑹掠沙霈F時;
。ǘ┕蓶|會決議解散;
。ㄈ┮蚬竞喜⒒蛘叻至⑿枰馍⒌;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應當在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核準設立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____個:
1、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各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2、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3、股東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資額:人民幣____萬元
出資比例:_______%
出資形式:貨幣
出資形式:可以用貨幣評估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于公司設立前一次性繳足。
第十三條 股東分期出資,余額于公司設立后2年內繳足。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出資的,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股權轉讓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八條 依照前兩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董事會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條 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 年。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及經理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經理對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五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九條 法定代表人任期3 年。
第九章 監事
第四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名。
第四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一條 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章 財務、會計
第四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四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四十七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九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五十二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五十七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
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公司主管
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二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法人股東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 篇11
控股集團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集團是以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
簡稱:××集團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杭州市××區路號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作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一、母公司: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杭州、杭州、杭州、杭州、杭州。
參股公司:杭州、杭州。
其他成員單位:杭州、杭州。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為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
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參股公司、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的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1/3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理事會對第十二條第××項作出決議時,需經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時,需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同意通過。
第十六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七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
第十八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條 母公司及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條件的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一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三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已出讓集團成員的;
二、母公司出讓子公司全部股權的:
三、被依法撤銷;
四、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四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五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機關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集團母公司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篇12
茲有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到xxx區(市、。咀ⅲ籂I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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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篇1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注意:股東以認繳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認繳金額不是越高越好,請謹慎評估自己的責任能力和公司的實際需求。)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意: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可以是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出資采取認繳方式,在公司存續期根據公司實際需求實繳到位即可?梢苑制诔鲑Y。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表格中調整。)
其中, 為核心創始人。(認定核心創始人后可以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注意:出資證明書對股東很重要,尤其是隱名股東,這是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股東名冊上預留股東地址,作為以后通知股東的聯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置或薪酬設置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創立初期側重效率,故只設執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慮安全,執行董事的職權應小于董事會,將部分職權收歸股東會。在公司設董事會時,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根據實際需求調整。)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為公司重大事項。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通知為書面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可同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通知,但為輔助方式,有爭議時,以郵寄為準)
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議案內容(表決事項)。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托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為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該被委托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否則,該股東與被委托人向公司或其他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該條款為避免表決權占優勢的大股東一人開會說了算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有三個股東,至少有兩個股東開會才能做出決議。這體現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質,同時亦加強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對公司重大事項做決定的情況。公司根據自己的股東人數選擇適用或調整比例)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委托他人出席的,被委托人應當簽名并附授權委托書。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如下比例:即各股東的實際表決權)(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于本章程第7條所列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可以高于三分之二,視公司實際情況而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反對的股東人數大于同意的股東人數的,可以啟動股東會糾錯機制。(糾錯機制的幾個前提:1、人非圣賢,孰能無過;2、重視反對意見;3、出資越多的人所負的責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間,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議程序為:充分發表不同意見,完整記錄,尋找外部專家,設定期限,最終仍尊重表決權。糾錯機制不改變原有議事規則)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視為該股東放棄表決權和公司經營參與權,只享有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其指派執行董事或監事由股東會更換,其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享有。(本條款與股東除名條款配合選用。股東除名的事項中可包括違反嚴重競業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凈資產 %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本條款內容仍是對執行董事的職權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執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并要求執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執行董事提議的;
監事提議的;
公司股東超過 名的;
執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為的;
公司凈資產達到 的;
……(因執行董事為過渡階段的選擇,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設立董事會時,應當設立董事會。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同等條件下,核心創始人有權優先購買。
公司股權鎖定期 年,股東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一般適用于比較初始階段的股權和用于激勵的股權)
股東不得向公司競爭者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通知內容應包括:出讓方、受讓方、轉讓股權比例、交割時間、轉讓價格、付款時間、付款條件、附加條件等。
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在通知中的付款時間不按同等付款條件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對內或對外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的,應當召開股東會。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本章程第7條規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項。
回購價格以股東投資協議約定為準,無約定的,由股東與公司協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使異議股權回購權的股東不享有該表決事項帶來的公司收益,同時亦不承擔相應損失,確定價格涉及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條款項下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按實際出資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資的,無權行使。
全部股東一致同意,以下情況啟動股東除名機制: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
經公司通知,在合理時間內不配合公司辦理需股東配合的行政事項導致公司不能正常經營的;
連續三次不參與股東會也不指派代表參與股東會,對股東會事項不進行表決導致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
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
股東未經股東會同意,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的;
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經營或者是破壞股東之間信賴合作關系的情形。
(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不履行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如違反出資義務;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經營的;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損害公司破壞股東關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發生的,經過除該行為股東之外的全體其他股東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同意的,該行為股東被解除公司股東資格。
(公司憑股東會決議向法院起訴解除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除名是對股東個人是非常嚴厲的懲罰,需要慎重進行。但為了保障公司正常運行,又不得不做,故規定較高的人數表決。同時,該條款應當是所有股東一致同意寫入公司章程的。)
股東被除名的,公司有權以該股東的出資額原價回購其全部股權。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除名股東的股權回購應當是懲罰性價格,在章程制定時可以由股東協商確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由股東會決定是否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會決議確定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其合法繼承人享有該自然人股東所持股權對應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合法繼承人只享有財產權利的,該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繼承人轉讓該股權時,所轉讓的應當是全部股東權利。
自然人股東離婚的,其配偶不因財產分割獲得股東資格。
法人股東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該法人股東繼續享有其所持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余財產等),但是否繼續享有表決權,由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會決議表決其不享有表決權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該股權轉讓的除外。
法人股東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決權,從上述規定。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可以另行規定期限)。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注意: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有稅后利潤的,每年向股東分配紅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條規定為準。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創始人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的,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章程可根據公司情況認定高管人員,如技術負責人,市場推廣負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規定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上述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本章程供只設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公司參考使用。
本章程須在公司融資前做修改,尤其增加保障創業者對公司控制的內容。
本章程綠色字體為說明文字,采用時刪除。紅色字體為供選用內容,不用的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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