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措施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措施是管理學的名詞,通常是指針對問題的解決辦法、方式、方案、途徑,可以分為非常措施、應變措施、預防措施、強制措施、安全措施。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措施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焊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焊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1
1)清除動火地點周圍可燃物資或采取有效的隔離方法,遮蓋隔離物應阻燃材料,嚴禁用塑料薄膜及塑料編織布、(泡沫襯墊)等易燃物遮蓋隔離。高空動火作業點下方,火星所及的范圍內應徹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
2)檢查焊、割設備是否完好,必須規范放置設備、設施,嚴禁乙炔橫臥,氧氣、乙炔同放一處,并按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在有易燃易爆、可燃氣體(粉塵)、帶電、壓力式密封(儲罐)容器、涂涮過油漆的物體及場所進行焊、割明火作業時。除對周邊進行清理外,還必須經相關專業人員現場認可,確認安全后才能動火;
4)盛裝過可燃氣體、液體和有毒物資的.各種容器,必須徹底清洗、置換,確認安全后才能動火作業;
5)作業人員在不了解焊、割物體內部是否安全、是否對相鄰部位有影響或存在危險因素,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預防措施時禁止焊、割明火作業;
6)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上崗操作證和動火證、并確認安全后才能作業,未經公司消防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更換動火人和監護人;
7)經公司專職消防人員現場安全確認,且由用火單位派有專人在場監護,并準備好相應的滅火器材的情況下,方能在規定的動火范圍和限定的時間內動火作業;
8)動火結束后,應對動火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方可離開作業現場。
焊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2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動火焊接作業審批程序和動火焊接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相關人員的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涉及的動火焊接作業。
2、引用文件
GB9448-1999焊接與切割安全
3、定義
3.1動火焊接作業:是指動用明火或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包括焊接、切割、噴燈燒焊、熬瀝青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等易產生火花的作業。
3.2固定動火點:是指正常生產需動火的工房,如機修工房等。
3.3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是指生產、使用、貯存爆炸品、易燃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然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毒品的工(庫)房。
4、管理要求
4.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必須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手續,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4.2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4.2.1在公司內從事以下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提出申請,公司安全部門和分公司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a)在易燃易爆場所周圍50米以內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b)在有毒、有窒息可能的場所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c)對輸送接觸過易燃易爆物品的設備、管道設施進行動火焊接作業。
4.2.2條規定以外的非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員現場審批。
4.3對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的管理要求
4.3.1固定動火焊接地點由公司安全部確定,不得隨意變動。
4.3.2在固定動火焊接地點從事動火焊接作業,不需辦理動火焊接許可證。
4.4動火焊接許可證審批程序
4.4.1辦理許可證前,分公司技安人員應先到動火焊接作業的現場檢查,制定安全處理措施,并由需動火焊接作業的工序、班組配合維修分廠實施焊接(動火)作業。
4.4.2動火焊接作業由分公司技安人員填寫動火焊接許可證,由公司安全部門人員到現場檢查審批。
4.5審批動火焊接許可證的要求
4.5.1必須親自到現場檢查,認真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嚴禁不檢查就簽證的失職行為。
4.5.2許可證上必須詳細填寫動火焊接的地點、部位、動火焊接時間、動火焊接類型(點焊、氣焊、熬瀝青等)、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填表人的姓名,并做到“一物一證”,“一處一證”。
4.5.3動火焊接前公司需動火工序、班組應落實現場處理負責人,維修組落實監護人,公司技安人員應向其交待清楚,并讓監護人、現場處理負責人在許可證上簽字。
4.5.4能夠拆卸下來的設備、附件,應拆卸后拿到固定動火焊接點作業。
4.5.5應該用搬手拆卸螺栓的作業,不得采用氣焊切割拆除,否則不予開證。
4.5.6易燃易爆場所在生產過程中原則上不準動火焊接。若生產急需,必須在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只準使用氣焊,必須電焊時,焊件與其它金屬連接物之間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接地或其它防止雜散電流擴散的措施。特別危險的動火焊接,應研究安全措施,由分公司報公司分管安全領導簽字批準。
4.5.7惡劣天氣(五級以上大風及大雨)禁止室外明火作業。
4.5.8易燃易爆區停水時,原則上不能進行動火焊接。
4.5.9許可證簽發的動火焊接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天,最長不超過五天。規定時間內未完工,應提出再次審批。工程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在動火現場必備安全條件不改變的情況下,可酌情延長許可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
4.6動火焊接安全措施要點(主要指焊接、切割作業)
4.6.1采取切斷、加盲板等,使動焊設備與其它生產系統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滲漏到動火焊接設備中來;將動火焊接區與其它區域采取用石棉紙板等措施加以隔開,防止火花飛濺而引起事故。
4.6.2清理現場,應將動火焊接現場周圍一切易燃可燃物移到安全場所。
4.6.3置換、清掃和清洗儲存易燃氣體、液體、有毒氣體、液體的管道和設備,在安全處理不能確保有效的情況下,應用儀器檢測設備、管道內氣體含量,確保系統符合防止燃燒爆炸、防中毒的安全要求。
a)爆炸下限大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5%;
b)爆炸下限小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2%;
c)毒害氣體含量應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允許濃度。
4.6.4對于接觸易燃易爆物品的夾層、套管等設備,不能進行可靠安全處理的,應進行預燒處理。
4.6.5動火焊接作業中涉及臨時線安裝、下罐作業、高處作業的,還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守相應的安全規定。
4.6.6動火焊接現場應備好滅火器材或消防用水。
4.7操作人職責
4.7.1焊工必須取得當地勞動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4.7.2操作人須持有動火焊接許可證方可作業。操作人應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待相應措施已落實后,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符合要求才能動火焊,并嚴格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
4.7.3必須按動火焊接許可證上的規定內容作業,禁止從事許可證規定以外的動火焊接作業。
4.7.4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安全措施不可靠,操作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并向公司領導報告。待排除隱患后繼續作業。
4.7.5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清理作業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工完場清。
4.8監護人職責
4.8.1必須熟悉動火焊接現場的危險性,掌握預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4.8.2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現場條件符合要求,并在監護人一欄簽字。
4.8.3必須備好滅火器材。
4.8.4必須堅守崗位,有權拒絕與監護無關的任何工作。
4.8.5動火焊接過程中,如發現隱患,監護人有權暫時停止作業,向公司技安人員報告。待排除隱患后再繼續作業。
4.8.6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與操作人一起認真清理現場,不留后患,做到完工場清。
4.9現場處理負責人職責
4.9.1應熟悉作業現場的危險特性,工藝流程。
4.9.2嚴格按公司技安人員、消防人員提出的安全措施組織實施安全處理。
4.9.3必須看清動火焊接許可證所寫的全部內容,并按其完全落實后在現場處理負責一欄簽字。
4.9.4協作備好滅火器材。
4.9.5動火焊接作業結束后,應檢查現場有無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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